甲 方: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汇普金融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510-68758648
乙 方: 北京市大兴区蒲公英中学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路22号寿宝庄
联系电话: 010-61288964
丙 方(基金发起方、捐赠方) :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成立于2004年,是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公募型基金会,十多年来在教育援助、青年成长、扶贫济困、应急救援和国际交流领域积极作为,同时致力于大家专业平台,服务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先后被评为全 国先进社会组织、5A级基金会,并在多项全国评选中名列前茅。
乙方创办于2005年,是北京市第一所专门为流动儿童创办的民办非营利性公益学校,5A级社会组织,建校使命是推动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合一。
丙方是认同蒲公英教育及公益理念的爱心人士、机构。
蒲公英生命树计划是由北京市大兴区蒲公英中学与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共同批准设立的慈善冠名专项基金的统称。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共同设立“蒲公英生命树计划__________基金”(“蒲公英生命树计划”项下的专属公益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与基金发起人约定相关事项如下:
一、基金的使用
1、三方约定,双方约定,邻家基金设立初始资金为个人1万元,企业10万元,初始金额可在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由丙方拨付至甲方官方账户,甲方收取本基金初始资金的1.5%作为管理费。
2、所有以本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须全部汇入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并注明基金名称,捐赠账号信息如下:
户 名: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开户行:建设银行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
账 号:3200 1614 9360 5903 0303
捐款备注:蒲公英生命树计划XX基金
3、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共享公开募捐资质,并应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4、丙方发起本基金即表示丙方同意将本基金用于乙方的公益项目,一般情况下丙方拨付捐款至甲方账户即视为丙方同意乙方公益项目预算,丙方亦可以根据灵山慈善基金会业务范围在乙方的公益项目范围内直接向秘书处(甲方和乙方共同成立)提出项目申请和预算,先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认可的项目主管签字确认,经财务流程审批通过后,项目资金拨付至乙方。以上两种方式需要由项目执行人或丙方向秘书处提供可入账的合法票据。
5、丙方应保障所执行项目资金的高效、透明使用,接受秘书处监督。
6、以基金创建之日为起点至第二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年,第二年起依次类推,丙方每年应将不低于上一年剩余的基金款项和当年度基金募集款项总额的50%的资金(首年资金总额为当年的全部基金募集款项)选定乙方的具体公益项目进行捐赠。丙方在“蒲公英生命树计划”公益平台上确认前述每年应捐赠给乙方公益项目的资金应在当年度内及时支付给乙方公益项目,若超过一个年度尚未实际划拨的视为逾期,逾期甲方应将该笔资金直接划拨至乙方账户。
7、所有以本基金名义对外开展的活动,活动方案、传播内容需事先经得秘书处同意。
8、本基金不聘用专职领薪工作人员,秘书处不建立或承担相关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及社保等事项及开支
9、甲方每年对本基金进行审计,并对超出50万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向乙、丙方提供备份,接受乙、丙方和社会监督;审计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附:基金相关数据计算方式
初始资金 = 设立基金时注入的款项
筹款总额=初始资金+基金捐赠+项目捐赠+项目资助(非本基金资助)
善款余额=初始资金+基金捐赠-基金资助-管理费+项目捐赠+项目资助-项目提现
保底资金:为避免“空壳基金”产生,激发基金活力,持续发挥慈善功能,每支公益基金需有初始资金的10%作为保底资金,非特殊情况不动用该部分资金,如有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剩余初始资金时,三方共同商定。
基金可支配金额 = 初始资金 + 募集的款项 – 保底资金 - 基金资助项目的款项 - 管理费
基金捐赠:公众对于本基金的捐赠款
项目捐赠:本基金发起的蒲公英的白名单项目所筹到的善款
项目资助:其他专属公益基金对于本基金发起的白名单项目进行的资助
基金资助:指本基金资助了白名单项目
项目提现:指本基金拨付到乙方白名单项目
白名单项目:甲方和乙方发起的以蒲公英中学为受益方的公益项目
二、基金的监督
1、本基金必须接受基金发起人及秘书处双方监管。
2、本基金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三、违约责任
三方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另两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遵守本协议;若违约方在守约方催告履行之日起15日内仍不纠正或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两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三方应当维护自身良好信誉和社会形象,如因一方的原因造成自身信誉或形象损坏,因此给其他各方及/或本基金造成不良影响的,该方应当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其他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该方赔偿全部损失。
四、协议终止
1、当有下列情形时,终止该基金的运作:
(1)本基金资金低于初始资金10%,且没有继续资金来源;
(2)三方有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致使基金的宗旨无法实现;
(3)依照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止。
(4)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经三方确认后终止;
(5)三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2、公益基金终止时,须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注销、剩余财产处置等相关手续,如乙方仍然存续,则剩余基金应交由乙方管理。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长期有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若发生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其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力。。
4、勾选确认代表丙方只要汇款即完全了解并同意本基金的方向和用途。(电子版)